关于加强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的通告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电子公告类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类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 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详见:
http://beian.miit.gov.cn/state/outPortal/queryMutualityDownloadInfo.action?i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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